1741万元诈骗案成功告破! 近日, 汉滨公安分局深入推进打击“盗抢骗”专项行动, 以实际战果回应群众期待, 坚决守护好群众的“钱袋子”。 近日,分局新城派出所接受害群众报警称其遭人诈骗资金590万元。接到报警以后,该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案件侦查工作。办案民警通过深挖线索发现,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涉嫌诈骗多人资金,且数额巨大,耿某某到案后,经讯问,其如实供述了以虚构承包渣土工程和购买低价高档白酒为由,分别骗取3名受害人资金共1741万元的犯罪行为。 目前,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 汉滨公安提醒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君子爱财、取之有道,谋取不义之财,触碰法律红线终将受到法律严惩。 法律链接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 第一百二十三条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、单处罚金量刑格】 (一)诈骗不足4000元的,基准刑为罚金刑;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,基准刑为管制刑;5000元的,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,每增加1670元,刑期增加一个月;1万元的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,每增加1000元,刑期增加一个月; (二)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,拟处拘役刑的,升格为有期徒刑;拟处管制、罚金刑的,升格为拘役刑; (三)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,每增加1230元,刑期增加一个月。 第一百二十四条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】诈骗4万元的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,每增加2000元,刑期增加一个月。 第一百二十五条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】诈骗20万元的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,每增加4000元,刑期增加一个月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