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惠萍,女,1977年8月出生,汉族,中共党员,1999年7月毕业于陕西省安康师范专科学校,同年9月进入汉滨区法院工作,2006年自考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。2007年2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,2009年3月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在本院五里法庭工作至2012年4月,2012年4月至今,在本院刑庭工作,期间于 2013年被区人大任命为审判员。
张惠萍同志参加工作以来在基层人民法庭(五里法庭)工作十三年,多年来,任劳任怨,不管是从事书记员工作还是后来在审判岗位,都能够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,尽快适应工作环境,尽职尽责,全心全意的做好每项工作,办好每个案件。自2009年从事审判工作以来,始终牢记司法为民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以维护公平正义、化解社会矛盾,实现案结事了、促进社会和谐、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。在审判工作中,廉洁自律,严格依法办案,努力实现化解矛盾,定纷止争,案结事了的目标。2012年,调整到本院刑庭审判岗位,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,迅速适应新的岗位,结合审判实际,坚持“严打”方针,依法严厉打击抢劫、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、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;依法惩治抢夺、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和毒品犯罪;依法从严惩处贪污、贿赂、渎职等职务犯罪。对严重刑事犯罪,坚决做到从严、从重惩处,伸张正义,凸显法律尊严。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当宽则宽。对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不大,有悔改表现的轻微犯罪,依法适用非监禁刑,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。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。对于因婚姻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和交通肇事引发的案件,努力做好赔偿工作,化解社会矛盾,维护社会稳定。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考虑每案的量刑适当,规范自由裁量权,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,科学、合理量刑,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。该同志所在的刑事审判庭,2014年被省高院评为集体二等功,2016年被最高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。该同志2016年被中院评为优秀女法官、2018年荣获个人三等功、连续几年被本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。司法责任制改革后,2016年10月,张惠萍同志被遴选为本院第一批员额法官,从事刑事审判工作。近五年来,该同志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500件,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。审判工作做到了依法办案,严格履行办案程序,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,拒绝当事人的吃请,拒绝办理人情案、关系案、金钱案。几年来,该同志在工作中任劳任怨、无私奉献,不计个人得失,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高质量高标准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,深受社会各界和同志们的好评,为审判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。办理了一批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,如2016年,办理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的邹园林等黑社会性质系列案件;2017年,办理了韩保刚等54人跨国电信诈骗案件,通过一个星期的庭审,最终使该案顺利审判,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维护一方平安做出了一己贡献。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该同志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,积极投身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。先后承办了“2.2”寻衅滋事案、“5.24”寻衅滋事案、“赵健”案等市中院挂牌督办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涉恶案件,有力的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。该类案件涉案人员多、证据材料多、案情复杂,且在办理该类案件期间,该同志还承担着本院大量的其他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,以及参与自查本庭多年来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,按照“两个一律”“一案三查”要求,参与了多轮线索摸排,深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及“关系网”、“保护伞”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,准确适用法律,摸排线索,加班加点,开启“五加二”、“白加黑”工作节奏,细致审查卷宗,认真办理案件,确保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。在办理“5.24”寻衅滋事案、“赵健”案等影响较大的涉恶案件同时,还邀请辖区人大代表、党代表、政协委员及本分镇办领导干部参加旁听,通过庭审及宣判后以案释法,使广大干部进一步认识到讲政治、守规矩不是空洞的,而是实实在在的,违法违纪不是遥远的,而是在身边。在审判结束后,对相关镇办部门发司法建议,建议加强村党支部建设,严厉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,选拔政治过硬、作风优良、致富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担任村组干部;严打保护伞使违法犯罪分子缺乏发展土壤,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、主体意识、廉政意识;坚决杜绝被黑恶势力拉拢腐化。该同志在保证“严打”声威的同时,严把事实关、证据关、程序关、适用法律关。曾办理公诉案件改变定性1案,宣告无罪2案,确保了案件定性准确。在办案过程中,善于从大局的高度来看待社会稳定问题,对一些不稳定的因素,有深邃敏锐的的观察能力,有主要防范的思想准备,见之于早、抓之于实、求之于解。能在审判的各个环节,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,把“调解”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,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握手言和,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。该同志成绩明显,审判工作任务完成突出,为审判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