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安康市医疗保障局、安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,自2026年10月1日起,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、农民工、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,进一步拓宽生育保险覆盖面,有效填补了灵活就业群体生育保障的制度空白。

根据通知,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,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,无需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,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。产前检查、住院分娩、流产等合规生育医疗费用,按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报销,但不享受生育津贴。

在经办服务方面,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,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,可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。

通知要求,各级医保、财政、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同配合,做好政策宣传解读、信息系统适配、基金预算拨付及医疗服务规范等工作,确保政策平稳落地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。

此次政策调整是安康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、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,有效回应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现实关切,切实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