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》

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共七章四十二条,

聚焦遛犬不牵绳、粪便不清理、

犬吠扰民、犬只伤人、流浪犬管控等突出问题,

构建全链条、闭环式文明养犬管理体系。

现将十大核心条款解读如下

↓↓↓

图片

一、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(第二条、第三条)


条款核心:

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、县城建成区及政府划定的城镇化管理区域;实行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养犬人自律、公众监督相结合原则。军用、警用、应急救援、科研、残疾人辅助等特定用途犬只按国家规定管理。

解读:

1.清晰划定管理边界,实现城市养犬全域覆盖、分类管理。

2.构建多方共治格局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45、110等方式举报违法养犬行为,监管部门须及时处置并保密。

3.明确 “养犬人”包含饲养、管理犬只的个人与单位,压实主体责任。

图片

二、压实部门与属地监管职责(第四条、第五条)


条款核心:

市、县两级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,经费列入财政预算;街道办、乡镇负责流浪犬管控处置;公安、城管、农业农村、卫健、市场监管、住建等部门按分工履职。

解读:

1.实现免疫、登记、执法、收容、处置全流程无缝监管。公安机关牵头登记年检、查处违法养犬;城管负责市容环境卫生;农业农村负责免疫检疫;卫健负责犬伤处置与狂犬病防控。

2.社区、村(居)委会协助做好登记、防疫、纠纷调解等工作,推动监管下沉。

图片

三、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(第七条、第三十一条)


条款核心:

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,取得免疫证明;未按规定免疫的,依法处罚。

解读:

1.狂犬病强制免疫是法定义务,从源头防控人畜共患病。

2.违反本条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处1000—5000元罚款并代为处理,费用由养犬人承担。

3.免疫证明是办理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,无免疫证明不得办证。

图片

四、明确禁养限养刚性规定(第八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)


条款核心:

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;个人每户限养1只;幼犬出生3个月内须妥善处置超养犬只。

解读:

1.严控犬只品种与数量,大幅降低伤人、扰民风险,守护公共安全。

2.禁养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公布,严禁违规饲养。

3.超数量饲养由公安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没收超养犬只,每只可处200—1000元罚款。

图片

五、规范养犬登记与年检管理(第十条、第十四条、第三十四条)


条款核心:

取得免疫证明15日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,登记证有效期1年;到期前30日须完成免疫并年检;未经登记不得养犬。

解读:

1.实行 “先免疫、后登记”制度,实现犬只身份可追溯、管理全覆盖。

2.未登记、未年检的犬只由公安责令限期改正,每只可处200—1000元罚款;逾期不改没收犬只。

3.登记信息变更、犬只送交收容或死亡的,30日内须办理变更、注销手续。

图片

六、细化携犬出户行为规范(第十八条、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到第四项)


条款核心:

携犬出户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,使用不超过150厘米犬绳、佩戴识别标识、即时清除粪便、避让老人、残疾人、孕妇、儿童;乘电梯避高峰并采取安全防护;乘车须征得司乘同意。

解读:

1.明确遛犬“三件套”:牵绳、挂牌、清粪,直击群众最反感的养犬陋习。

2.不牵绳或牵绳不合规,拒不改正可处100—500元罚款;不清理粪便可处20—100元罚款。

3.犬吠扰民、放任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从严处理。

图片

七、划定犬只禁入场所清单(第十九条、第三十六条)


条款核心:

机关单位、学校、托育、医疗机构、烈士陵园、文保单位、博物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等场所禁止携犬进入;重大活动期间政府可临时划定禁入区域。

解读:

1.明确公共空间 “禁区”,保障特殊群体与公共活动安全有序。

2.禁入场所应设置显著标识,管理者有权拒绝服务;强行进入可处50—200元罚款。

3.除法定禁入场所外,其他场所经营者可自主决定是否禁入并公示。

图片

八、严管遗弃、虐待犬只行为(第十八条、第三十五条第五项)


条款核心:

养犬人不得遗弃、虐待犬只;违反者处200—500元罚款,吊销养犬登记证,收容犬只,五年内不得养犬。

解读:

1.强化养犬人终身责任,杜绝随意弃养导致流浪犬增多、疫病传播。

2.与动物防疫、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衔接,形成惩戒、禁入等组合约束。

3.倡导文明养犬、善待动物,弘扬社会公德。

图片

九、规范犬只收容、认领与领养(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)


条款核心:

政府设立收容留检场所,收容流浪犬、无证犬、暂扣犬;3日内核查信息,通知主人5日内领回并承担费用;逾期按无主犬处理;无主犬可依法领养并登记。

解读:

1.建立流浪犬 收容、认领、领养、无害化处理闭环,减少流浪犬隐患。

2.收容犬只须免疫诊疗,严禁用于繁殖、交易,禁止宰杀收容犬。

3.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、组织领养,推动爱心救助与规范管理相结合。

图片

十、设置人性化过渡期政策(第四十一条)


条款核心:

条例施行前已养犬只,90日内补办登记;不合规犬只90日内自行处置;已超数量犬只补办登记后可续养,总数不超3只(大型犬≤1 只、无烈性犬)。

解读:

1.兼顾历史现状,避免“一刀切”,保障条例平稳落地。

2.过渡期后仍未登记、未处置的,按禁养、超养、未登记等条款从严处罚。既刚性执法又体现温度,引导养犬人主动合规。

《条例》施行后,将上线全市统一养犬管理信息系统,实现登记、年检、变更等线上一网通办。请广大养犬市民自觉遵守条例规定,主动办证、文明遛犬,共同营造安全、整洁、有序、文明的城市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