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畜禽养殖、运输、经营从业者: 依法从业,行稳致远;守法经营,利己利群。让我们携手筑牢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第一道关口,共同维护汉滨区安全、有序、高质量的现代畜牧业发展环境!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屠宰、经营、运输的动物,应当附具有效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。”出售或者运输畜禽未开具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的行为,不仅严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更极大增加了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,危及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、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。 依法实施产地检疫、持证调运,是每一位从业者的法定责任和底线要求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: 一、所有出栏畜禽必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,取得全国统一格式、可追溯查询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后方可离场; 二、 运输车辆须备案登记、清洗消毒,并随车携带检疫证明、运输台账及承运人信息; 三、跨省调运种用、乳用动物须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及审批手续; 四、严禁“隔山开证”“倒卖检疫证明”“证物不符”“运输未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”等违法行为。 违法必究,失责必惩。对未附检疫证明调运畜禽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七条、第一百条之规定,将依法予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吊销相关许可证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 保障畜禽健康流通,就是守护千家万户的“肉篮子”安全;严守检疫法律红线,就是筑牢乡村振兴的产业防线。请广大从业者立即自查自纠,主动对接属地镇办畜牧兽医站,规范申报检疫、完善运输记录、落实车辆消毒,切实做到“凭证出场、持证运输、全程可溯”。 监督举报电话: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0915-3212622 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31日


